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414号
原告昋某,男,生于1968年6月,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66号富北高银26幢10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303XH。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昋某与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昋某起诉以后,经本院协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昋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