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首创.富北高银26幢10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30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 13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二、***等务工人员对是否出工、出工时间长短具有完全的自主性,不受上诉人考勤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三、***与上诉人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不享受上诉人的其他任何待遇。综上,***与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一、答辩人虽然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时间短,但是自其工作之日起就与被答辩人建立起了具有人身附属性的劳动关系。单位与季节性临时用工可以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劳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答辩人与2020年7月15日应招在被答辩人承建的工地工作,月工资4500元(全勤)加班另计。答辩人每天按时到被答辩人驻地乘坐被答辩人的施工车辆与其他工友一起进入工地,遵守被答辩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答辩人的劳动安排。被答辩人的现场负责安排答辩人除锈,答辩人就用角磨机打磨某某,安排刷漆就刷漆,一切服从被答辩人的现场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与安排,工地上所用的角磨机,发电机等劳动工具即生产资料、工作场所都是被答辩人提供与指定。被答辩人按月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2号)裁决书和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7日,原告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建工集团公司位于延长**149井区天然气地面集输工程项目管道补口补伤的工作。2020年7月12日,监理公司向原告派发监理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后,雇佣***等人进行施工。约定***等人负责对管线进行补口、补伤工作,每天报酬为150元,工资月结。2020年7月15日,***来到工地工作,每天早上乘坐原告安排的车辆进驻工地施工,中午接回,下午再次送至工地施工,晚上送回***加油站后自行回家。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的安排、管理与监督,累计出工33天,原告已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20年9月11日,被告向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20年11月19日,仲裁委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管理支配,由原告按月支付其工资报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其排除在外。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受其雇佣,并接受原告指定的车辆进驻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接受原告的指派从事工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原告与***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原告中诺公司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的需要雇佣了被上诉人***等人进行施工,约定每天报酬为150元,工资月结,双方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虽然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劳动过程中对被上诉人***进行监督,但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再无其他具体的工作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管理关系。因此,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海 龙
审 判 员 樊 宁
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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