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40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菊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聿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