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349号
申请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许甫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政南,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353.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3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恋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晓非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