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17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望安公路385号。
投资人:郑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
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871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5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