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174号
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望安公路385号。
投资人:郑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
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