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与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71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望安公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郑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
原告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与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07元,由上海周新预制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