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4543号
原告:上海鑫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10幢125室。
法定代表人:胡传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政南,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锡坤,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鑫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鑫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妍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意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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