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04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2319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9月4日,原告**以项目业主方与总包方出面协调本案讼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