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魏清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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