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花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浦花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浦执字第228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魏清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桂波达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嬿
 相关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086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