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70号
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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