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983号
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宁,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63元,减半收取计45381.5元,由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亚 凤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代理审判员 辛 娟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子
2018019839161000071973443520180502907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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