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3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宁,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强
审判员 高 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