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恢16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晶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晶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晶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2执恢1661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王洋
审判员王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