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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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351号之一
申请人: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三张村北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陕0115民初63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1527241.5元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1527241.5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2021011563159161050262649161011509556960239161011522102231818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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