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门选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4142号  原告:门选民,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系公司副经理。 原告门选民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门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补足因其将原告工龄由十三年错误认定为三年造成的原告损失8400元;2、判令被告从2021年起按照原告实际工龄十三年给原告发放补助。事实及理由:原告曾为被告单位合同工,在该单位工作达十三年之久。2011年国家要求单位按照文件给原来的合同工核发补助时,由于被告执行国家政策不透明,对原告之前的工资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且未及时告诉原告,最终致使原告的工龄被认定为三年,造成原告的十年工龄未能享受相关补助。原告认为这是被告的责任。为了解决问题,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于当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门选民曾为临潼建筑公司合同工,于1992年离开公司回家。2013年4月23日门选民提交申请要求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农业户籍人员养老补助,后经审核确定其工龄为三年,随后其按该工龄享受相关补助。门选民认为其工龄实际为十三年,只认定三年工龄造成其领取补助的损失。为此,门选民于2021年6月22日向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以下简称为临潼***)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要求临潼建筑公司按照其实际工龄十三年发放补助,并补足之前按照三年工龄发放补助的损失。临潼***于同日对该案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门选民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本案情形,门选民在临潼***申请劳动仲裁确属主体不适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门选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