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179号
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原告***周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路 雯
书 记 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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