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702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27元,减半收取51714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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