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3943号
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西安招兵买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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