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19号
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xx,男,45岁左右,住西安市碑林区XX号院。
被告:石xx,男,40岁左右,住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号院。
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xxx有限公司、刘xx、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5元,由原告西安市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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