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25号
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商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西安小镇售楼部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