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40号
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商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西安小镇售楼部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