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235号
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40822.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40822.65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