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靖西市水利局、黄高寒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民初978号
原告:黄如英,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西市水利局,住所址:靖西市城东路10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
被告: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福路7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途,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高寒,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市司法局。
被告:黄高塔,男,1964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英与被告靖西市水利局、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高寒、黄高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英以本案一些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446元,由原告黄如英负担。
审判员  隆振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