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23民初9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被告: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天福路7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5572211260。
法定代表人:黄选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立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香花
书 记 员 闫 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