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农民,住靖西市。

委托代理人:农彩艳,女,壮族,住靖西市。系***的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壮族,农民,住靖西市。

被执行人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天福路7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黄选荣,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开省,男,壮族,住址广西靖西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桂1081民初809号(二审维持原判),因***、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525850.23元,被执行人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7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92元,两被执行人共负担申请执行费7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381646.99元,***主动履行54822元,扣除执行费7659元,案件受理费3467元,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已履行共计425342.99元,剩余100507.24元尚未履行。2021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100507.24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507.27元,直至付清。

二、因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若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无法支付上述款项,由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桂1081执571号案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桂春

审 判 员 蒙 斌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先兴

书 记 员 宁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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