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光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光辉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字第11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光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刚,职务:常务副总裁。
申请执行人江西光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4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18918元。后被执行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其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暂停将该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光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室住房作为再审案件的风险担保,请求法院先行向其公司发还执行款。为此,本院(2014)湖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黄学军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室住房。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被执行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室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敏
审判员黄刚
审判员米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