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18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辛欣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