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晓琴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4584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余嘉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延彬,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亮,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分界镇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黄晓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设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