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4583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俞嘉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延彬,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亮,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惠百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西路106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胜。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惠百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惠百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