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4582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嘉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闻钟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闻钟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设计费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