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男,1970年12月15日生,住新疆石河子。(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住所地:开原市。
负责人:张华龙,该单位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终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8572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因涉及特殊主体,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未能在48小时内进行冻结,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进行执行调解。申请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执行费13257元由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目前尚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开原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春
审判员 张铁强
审判员 崔广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