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4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中央路22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辽0113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一审卷宗,未见一审法院通过现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合理方式向上诉人住所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而径直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送达,后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辽0113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洪 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