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恢5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开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原市乡村振兴局),住所地开原市兴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开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原市乡村振兴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终结(2022)辽1282执恢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