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民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建新。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负责人:*雨,职务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38.00元,减半收取4,669.0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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