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3民初119号
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海城街156号14层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5631478X3(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松北区。
被告: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9102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坤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于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