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2财保171号
申请人: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
法定代表人:贾佰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崔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102,676.23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102,676.2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樊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