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2民初10号
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56号14层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5631478X3。
法定代表人:贾佰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哲,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办公楼20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0280A。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097761569U。
法定代表人:崔凯,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
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历君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