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664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100511。
法定代表人:冯小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17号1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8488650X1。
法定代表人:刘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显辉,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8元,由寿光市纪台镇***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