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972号
原告:***,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富尔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8号楼2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韩振博,经理。
被告: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17号1单元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总经理。
被告:赤峰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新华小区居委会楼下。
法定代表人:白井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富尔沃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三被告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本院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并联系查找,均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贵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