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6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17号1**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8488650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2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