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6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17号1**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8488650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2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黑龙江森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