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44-2号
申请人:***,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杨**,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杨**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通过网上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杨**向本院提出对有关查控财产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