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44-1号
申请人:***,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杨**,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杨**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