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金羊烟道管厂、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415号
原告:广汉市金羊烟道管厂,住所地广汉市和兴镇红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3MA9B58。
经营者:车先林,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祥斌,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永宁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67690T。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职务不详。
原告广汉市金羊烟道管厂与被告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称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金羊烟道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元,由原告广汉市金羊烟道管厂负担。
审判员  王大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