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西侧三段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金河东路48号正荣雅园5楼。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依据(2017)川068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16370.54元及利息(以660191.1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以56179.4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934.54元(未含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