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73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金河东路**正荣雅园**。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绵竹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6418.3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85.34元(未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