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宁街1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辛安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