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灵关工业集中区赵家坝工业组团。
法定代表人:唐剑。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宁街1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本院在执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辛安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