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帮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西湖路136号1幢154、156、158号门面。
负责人:冯礼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4号1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永宁街1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家
审 判 员 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婧乎
书 记 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