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901号
原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对诉权进行处分,现原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48,182.13元,减半收取计74,091.07元,由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步 甜